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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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輔導室主任
張貼日期: 2026-01-30 09: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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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
| 二、 |
為引導學校妥善處理校園跟蹤騷擾事件,教育部於111年5月9日臺教學(三)字第1110042353號函(本府111年5月9日府教特字第1110174812號函諒達),檢送「跟蹤騷擾防制法『校園跟蹤騷擾事件』及性平法『校園性騷擾事件』處理機制及流程圖」: |
| (一) |
事件適用性平法者: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符合性平法第3條第3款規定,屬疑似校園性騷擾事件,應依法完成通報;續經依性平法調查處理。另跟蹤騷擾情形,學校得協助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續由警察機關受理及調查。 |
| (二) |
事件未適用性平法者:倘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身分未符合性平法第3條第3款規定,或被害人為跟騷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特定人有關之人,仍應辦理相關通報;並請警察機關依跟騷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理及調查,學校則依跟騷法規定,執行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輔導諮商支持。 |
| 三、 |
校園性別事件申復之處理方式,依教育部99年8月30日台訓(三)字第0990132074號函略以,應由學校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即循行政程序簽組審議小組進行審議。審議小組應符合「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32條規定。向貴校重申申復審議結果由收件單位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回復申復人,爰非由性平會討論申復審議小組名單或審議申復審議決定書之內容。 |
| 四、 |
依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依第31條規定議處。」,次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B號函(本府113年11月1日府教特字第1130420487號函諒達)說明略以:「如有防治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情形,由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屬實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即議處權責學校)作成終局處理結果時,應由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向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提起申復及申訴之救濟,以避免造成申復及申訴救濟結果歧異。」,爰提醒事件管轄學校應提供調查報告予議處權責學校(除行為人學生畢業升學之情形例外),俾利後續辦理議處及救濟事宜。 |
| 五、 |
查防治準則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為保障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事件管轄學校於必要時,得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及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等。次查「教師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審議暫時予以停聘未通過,嗣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有暫時予以停聘必要者,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即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故學校應掌握調查進度,即時瞭解疑似行為人之行為樣態、疑似受害者人數等,於必要時,由性平會命行為人教師請假,或由教評會依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審議通過暫時予以停聘。 |
| 六、 |
重申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至少2小 時;教育課程內容包含: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性剝削犯罪之認識、遭受性剝削之處境等。另各級學校、幼兒園應對教職員工及教保相關人員實施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及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