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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學生切勿無照駕駛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訓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6-08-07 11:18:48 點閱: 92 (569.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本府115年7月27日召開115年7月份彰化縣道路交通安 全聯席會報定期會議決議辦理。

二、機車無照駕駛相關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115 年起大幅加重無照駕駛罰則。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修正條文自115年1月31日施行):

1、第21條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機車駕 駛人」及「機車所有人」處新臺幣(以下同)1萬8,000 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

2、第21條第2項規定:於10年內無照駕駛機車第2次處3萬 6,000元罰鍰,第3次以上按前次違反金額加罰1萬 2,000元,罰鍰累加無上限(自115年1月31日重新起算)。

(二)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1、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滿 18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未滿18歲無照班課程時數3小時,收費600元。

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規定,未依規定接受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1,800元罰鍰。

(三)依規定逾越繳納期限,將受加重處罰,且若違規欠款將移送強制執行,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1條禁止報考駕照。